(2017)豫0305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英与张紫萍、牛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张紫萍,牛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392号原告:刘英,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紫萍,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牛小民,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张紫萍、牛小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