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82年11月17日生,佤族,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石毅敏,云南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