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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瑜、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瑜,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莫日强,李一笑,姜保山,周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高瑜,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法定代表人:莫日强。被执行人莫日强,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一笑,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姜保山,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周世荣,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瑜与被执行人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莫日强、李一笑、姜保山、周世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莫日强、李一笑、姜保山、周世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目前正在进行解散清算,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