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强担保公司与被告王樊、尚桂云、王云、王利民、洪海波、周清龙、吴泽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樊,尚桂芬,王云,王利民,洪海波,周清龙,吴泽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258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担保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被告:王樊被告:尚桂芬被告:王云被告:王利民被告:洪海波被告:周清龙被告:吴泽伟原告华强担保公司与被告王樊、尚桂云、王云、王利民、洪海波、周清龙、吴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樊、尚桂云、王云、王利民、洪海波、周清龙、吴泽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6.00元,减半收取1043.0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