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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詹子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詹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负责人:高升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馨瑶、杨艳,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詹子超,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新路中段理想小镇56栋4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5301031983051537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詹子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詹子超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江东时尚家园B幢3310号房屋,现涉案房屋已被强制腾空,且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68422.64元、未受偿268422.64元,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