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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陶开华与赵福辉、尹宗文、尹宗林、杨联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华,赵福辉,尹宗文,尹宗林,杨联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250号原告陶开华,男,生于1970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赵福辉,男,现年51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代理人王宗祥,会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宗文,男,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尹宗林,男,生于1987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杨联勇,男,生于1989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陶开华与被告赵福辉、尹宗文、尹宗林、杨联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