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清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清学,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清学与战友吃饭时喝了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清学驾驶车牌号为渝xxxx**号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本市南川区东方市场经南大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和平路南川金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清学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对被告人陈清学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带至南川区宏仁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清学的乙醇含量为159.7mg/100ml。2017年3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清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羁押。被告人陈清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清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清学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清学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清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