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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成就与被告南京华龙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就,南京华龙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987号原告:唐成就,1989年12月17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南京华龙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0层1023室。法定代表人:张家玉,该公司经理。原告唐成就与被告南京华龙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唐成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成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就撤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唐成就负担。审 判 长  陈 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