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尧勋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尧勋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216号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MA35G6CQX0法定代表人:袁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清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资溪县,全权代理。被告:尧勋发,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农民,住资溪县。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尧勋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