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储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储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467号原告: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75890953H(1-1)。法定代表人:叶定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秀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储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程王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