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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夏圆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圆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7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夏圆圆,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圆圆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9日4时35分许,被告人夏圆圆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QXX**”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其位于本市青浦区的住址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运乐路288弄玫瑰里后,撞倒小区内反光镜,发生单车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夏圆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ml。被告人夏圆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圆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夏圆圆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圆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圆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夏圆圆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