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制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制伞有限公司,陈廷森,虞兰陵,罗良柱,何兰英,罗锦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98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仙、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梅二街15号。法定代表人:罗良柱。被告:义乌市制伞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镇。法定代表人:陈廷森。被告:陈廷森,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竺阳路210号。被告:虞兰陵,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竺阳路210号。被告:罗良柱,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兰英,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罗锦红,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制伞有限公司、陈廷森、虞兰陵、罗良柱、何兰英、罗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4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