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秀金、孙仕杰等与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金,孙仕杰,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唐山市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527号原告:董秀金,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孙仕杰(暨原告董秀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建设大街251号。负责人:田茂福。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裕华街19号。负责人:高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仕杰、董秀金与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唐山市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仕杰、董秀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仕杰、董秀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仕杰、董秀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孙仕杰、董秀金负担。审判员 陈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苑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