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1714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被告刘某,男,1969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离婚。二、婚生女儿刘佳怡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2017年5月至12月抚养费2400元,于2017年5月26日前履行完毕,自2018年开始,于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36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2013年所建,位于任丘市于村乡北芦庄村)归婚生子刘向东所有。四、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