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郎继玉与桦甸市新兴公路工程队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郎继玉,桦甸市新兴公路工程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郎继玉,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桦甸市新兴公路工程队,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市委党校路南。法定代表人:梁聚广,该工程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郎继玉因与被申请人桦甸市新兴公路工程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朗继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阎道清审判员 冯志义审判员 王鹏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