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祝小红、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祝小红,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梅香,曹纪文,曹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28号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兴隆路8号。法定代表人:恽美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程,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小红,女,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东路三桥村。被告:梅香,女,1967年2月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被告:曹纪文,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曹纪兵,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小红、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梅香、曹纪文、曹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