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莱美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范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执34号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莱美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范建明:你们与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自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向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00736.09元。联系人:吕全贵王航宇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