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20赵锁二与陈雪华、张荣富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锁二,陈雪华,张荣富,张鑫,常州市联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帆,陈国平,包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赵锁二,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陈雪华,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张荣富,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张鑫,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住金坛市。被执行人:常州市联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经济开发区汇贤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帆,女,1989年9月8日出生,,住金坛市。被执行人:陈国平,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金坛市。被执行人:包国平,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金坛市。申请执行人赵锁二与被执��人陈雪华、张荣富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2014)镇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雪华、张荣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锁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陈雪华、张荣富的住所地在丹阳市境内,为了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镇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由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