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满恒利与满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恒利,满恒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8711号原告:满恒利,男,1948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满恒生,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满恒利与被告满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恒利,被告满恒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恒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本金101300元整及利息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满恒生在1998年10月11日来家里与我借款,至今未还。他和他妻子一起来到我家里跟我借钱,一进门先跟我说,哥你有钱没有,我迟了一会问他俩有什么事,他说跟你借钱买车。他怕我不借给他钱,他又说我那钱是美元,我如果拿美元去买车不合算,你要有钱先借给我,等我买完车把美元兑换人民币再还给你,我一想,都是自家人又当着他媳妇跟我说的,哪有什么不放心的呢。于是我跟他俩说,我现在手里没有多少现金,如果你要借的话,我只能把银行里的大额存单钱取出来借给你,他说你有多少钱能取出来,我说只能取57000元。因为那天我正在家做中午饭,吃完午饭我还要上班去,时间比较紧,他说要不然你把存单给我去取。于是我爽快的把存单给了他,他到了银行又给我打电话,说我没把存单密码告诉他,取不出钱来。后我把密码告诉了他,才把钱取了出来,把钱借给了他。时隔几天他俩又来到家里,叫我去跟他们买车去,那天正赶上我休息在家,我想既然他俩叫我跟着去就去吧,于是我们就开着我侄子的车到了南三环我四哥家也约上我四哥跟我们一起去了,才把车买回来。买回车后他俩也一直没提起过还我钱的事,我也没急着跟他俩说还我钱的事。我想我以后要用钱他会还给我的,又时隔两年2000年我弟听说我们住的那个地界要拆迁,他还没等拆迁款下来,他先在天通苑订了一套商品房,他跟我说先得交预定金,他又来家里从我手里借走了44000元。他合计借走了101300元整,至今他一直未还我,他也一直没给我音信。后来我到他家讨要过,他说等他退休再还我钱。等他退休时我又找他讨要借款,他说他现在钱也紧张,以后我又给他打电话讨要借款时,他竟然想和我提出无理要求,让我必须把我的房产证给他,他才还我的借款,如不给他房产证的话,就妄想要回借款,等我再给他打电话时,打通了就是不接,要么就是关机。因此我出于无奈,只能把他起诉到法院。被告满恒生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起诉书中说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原告主张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满恒利与满恒生为亲兄弟关系。满恒利主张曾于1998年向满恒生出借了1013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满军的证人证言。满军未出庭作证。除此之外满恒利未提交其他证据。满恒生不认可与满恒利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本案中,满恒利提交满军的证人证言,以主张与满恒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满军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该份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满恒利主张与满恒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满恒生对此予以否认,满恒利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仅凭满恒利提交的证人证言,本院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满恒利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满恒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原告满恒利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