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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与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366号原告: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孙军,系场长。委托代理人:李茂学,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会计。被告: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保安村。法定代表人:郭俊峰,系经理。原告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与被告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以下简称镇郊林场)的委托代理人李茂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峰木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郊林场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亿峰木业给付其拖欠木材款316262.02元。事实与理由:镇郊林场与亿峰木业一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自2015年起,亿峰木业开始拖欠镇郊林场木材款。至2016年11月28日,亿峰木业已经拖欠镇郊林场木材款316262.02元,并出具欠据。镇郊林场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亿峰木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镇郊林场诉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镇郊林场提供的欠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镇郊林场与亿峰木业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镇郊林场为亿峰木业提供木材,亿峰木业亦应给付其木材款,且亿峰木业出具欠据对欠款事实及数额予以认可,故镇郊林场要求亿峰木业给付其木材款316262.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木材款316262.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 文注: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