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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魏淑荣、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淑荣,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淑荣,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新力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良也(魏淑荣之夫),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5号-2413。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贝,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魏淑荣因与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淑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良也,被上诉人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且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元,退还上诉人魏淑荣。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