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邢玉梅、刘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梅,刘庆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902号申请人:邢玉梅,女,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刘庆国,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邢玉梅诉被申请人刘庆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庆国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申请人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刘庆国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邢玉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