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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何金贵、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何金贵,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谢红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金贵,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蒋笑葵,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何金贵、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何金贵、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亦未提供何金贵、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有借款本金27858.68元、利息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