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融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融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729号原告陕西融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联盟三路尚座住宅楼1单元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55689438P。法定代表人王小军,系董事长。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11月27日生原告陕西融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陕西融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被告赵顺航的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融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38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维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