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向家娥申请执行肖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家娥,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向家娥,女,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肖虎,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向家娥申请执行肖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由肖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家娥股权转让款60万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0元。申请人于2016提10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肖虎已将剩余执行款300000元交纳至本院,上述款项300000元已由申请人向家娥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