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湖南酉兴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湖南酉兴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刚,覃峰,王耀先,刘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8913390-7。负责人:陈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酉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鹿溪口村蛟溪组,组织机构代码:56768835-3。法定代表人:向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沅陵镇天宁北路5号(兰波星程大厦17楼),组织机构代码:56594386-6。法定代表人:向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向刚,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粮管站宿舍***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6********。被执行人:覃峰,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新建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9********。被执行人:王耀先,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中街***号***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53********。被执行人:刘中平,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向阳镇车和塘**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酉兴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刚、覃峰、王耀先、刘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烂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