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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祁胜利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胜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3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胜利,男,1961年7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吸毒于2010年12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5年8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胜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在本市迎泽区东岗路精神卫生中心家属院被告人祁胜利租住的平房内,被告人祁胜利容留吸毒人员韩建军(已行政处罚)吸食土制海洛因。2015年8月19日20时30分许,在本市迎泽区东岗路精神卫生中心家属院被告人祁胜利租住的平房内,被告人祁胜利容留吸毒人员梁涛、李竟宏、李志方、韩建军(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及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祁胜利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被告人祁胜利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吸毒人员李竟宏、梁涛、李志方、韩建军的供述及交代材料、案件经过、检查笔录、容留他人吸毒地点、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吸毒工具照片、收缴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由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暂不收押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胜利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姐姐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祁胜利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胜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