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923号原告:重庆市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原虹桥宾馆斜对面)天子云庭A栋一层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3410154F。法定代表人:胡天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胜,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4919P。负责人:李亚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飞,该支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胜、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市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冉 亚书 记 员 谭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