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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凡桂、宁晓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凡桂,宁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彭凡桂,女,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宁晓雷,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彭凡桂诉宁晓雷民间借贷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2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凡桂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