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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树茂、孙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茂,孙炳刚,杨小辉,孙伟波,孙荣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488号申请人:王树茂,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青州市。被申请人:孙炳刚,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杨小辉,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伟波,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荣增,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树茂诉被申请人孙炳刚、杨小辉、孙伟波、孙荣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5990011010131950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树茂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