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欧玉英申请袁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90号欧玉英: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建国名下价值2575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袁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289.75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袁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505.31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三、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袁建国名下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已设立抵押)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止;四、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袁建国名下所有的车辆产权,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