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细辉与陈光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辉,陈光忠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民初388号原告:刘细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彩蕾。被告:陈光忠。原告刘细辉与被告陈光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志强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细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陈芷芊由原告刘细辉抚养;2、判决被告陈光忠每月支付陈芷芊抚养费1000元(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底相识,同年12月29日按农村风俗办了结婚酒,2016年1月10日生育陈芷芊,被告陈光忠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陈芷芊既不探望,也不支付抚养费,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陈光忠辩称,要求抚养陈芷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10月底相识,同年12月29日按农村风俗办了结婚酒,双方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在一起,2016年1月10日生育陈芷芊,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陈芷芊一直由原告刘细辉抚养。本案争议焦点:被告陈光忠是否应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非婚生女儿陈芷芊尚不满2周岁,且一直由原告刘细辉抚养,因此陈芷芊应仍由原告刘细辉抚养为宜。作为被告陈光忠应承担小孩的生活费与教育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但原告未提供被告实际收入证据加以证明,应按湖南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计算,对原告主张予以部分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未提供医疗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小孩陈芷芊由原告刘细辉抚养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陈光忠每月支付陈芷芊抚养费450元(自2017年6月起至陈芷芊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刘细辉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80元,由被告陈光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