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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辉诉武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武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72号原告:李辉,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武利锋,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国家电网新源白山发电厂工人,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李辉诉被告武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 判 员  刘星辰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