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伟祥与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祥,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693号原告:吴伟祥,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吴成,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吴伟祥与被告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伟祥和被告吴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伟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法院判令吴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和利息10200元,本息合计70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9日,吴成向我借款6万元并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吴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吴成承认吴伟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张其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吴成承认吴伟祥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吴伟祥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吴伟祥请求给付的借款利息10200元,系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分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17个月的利息,其请求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吴伟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吴伟祥借款本金60000元和利息10200元,本息合计7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被告吴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