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鸿吉物流有限公司、刘恩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鸿吉物流有限公司,刘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鸿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蓝坊镇。法定代表人涂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恩荣,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鸿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恩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功雄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