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南平与被申请人潘晓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南平,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财保32号申请人:蒋南平,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潘晓明,男,1978年12月12日生。申请人蒋南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蒋南平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晓明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执3427号一案中的执行案款10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华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