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邯郸腾龙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腾龙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4行初10号原告邯郸腾龙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亮。委托代理人马五的,男,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址:成安县综合服务大楼256室。法定代表人李振刚,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山,男,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勇,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腾龙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邯郸腾龙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腾龙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腾龙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腾龙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千海人民陪审员 宇士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