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贡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准 予 撤 回 执 行 异 议 申 请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异12号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贡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俞光文、贡璐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争议标的的查封,现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俞光文、贡璐昊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