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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6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严红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荣军,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严红安、刘荣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挂靠陕西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海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包桃苑新世纪商住楼项目部分建筑工程,拖欠桃苑新世纪商住楼项目劳务人员王某某等人工资3936250元。经西安市临潼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仍采取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2月1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立案侦查。至案发,何某某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2016年2月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政府协调,由西安市临潼区海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劳动者报酬200万元。另查,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清偿了邢某某等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款累计675057元,并得到部分劳动者的谅解。被告人何某某仍欠劳动者劳动报酬32611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清偿了部分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得到了部分劳动者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被告人何某某之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但该何尚欠劳动者报酬依法仍应支付。为确保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劳动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何某某所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款3261193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佑勋审 判 员  党粉丽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