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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万江、孙海军与王江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97号孙万江,男性,1948年3月13日出生,住榆树市新立镇莲花村3组;孙海军,男性,住榆树市新立镇莲花村3组。王江,男性,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榆树市新立镇莲花村3组。本院在执行孙万江、孙海军与王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