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卢艺文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艺文,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694号原告:卢艺文,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王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卢艺文与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卢艺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艺文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艺文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