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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卢艺文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艺文,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694号原告:卢艺文,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王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卢艺文与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卢艺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艺文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艺文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