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山西吕梁城区兴县人,无业,现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阳泉市平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矿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张某某应于2015年12月14日前给付原告白某某人民币15000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督促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除工资账户外,无其它存款记录,证券、车辆、房产均无登记信息,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常分期履行中,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泽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