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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邝海波与赵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海波,赵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009号原告:邝海波,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赵耀忠,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原告邝海波与被告赵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邝海波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缴),由原告邝海波负担。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