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金乾生与姜开国、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乾生,姜开国,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968号原告:金乾生,男,汉族,54岁,住绵竹市拱星镇。委托代理人:高山,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开国,男,汉族,59岁,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西南镇涌泉村。法定代表人:谢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南路198号。原告金乾生与被告姜开国、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乾生撤诉。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7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