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韩宗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韩宗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646号原告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营坊银都海棠花园1#楼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孙宝珠,职务组长。被告韩宗山,现住承德市。原告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韩宗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诉称,2015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高庙车队办公楼内1间办公室(房间号112)租给乙方,并约定合同终止条件。该合同已于2016年8月20日到期,原告企业因经营不善,已于2006年10月20日经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现已进入收储变现阶段,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租赁场地、房屋中搬出。被告韩宗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于2006年10月20日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诉讼费80.00元,退还原告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