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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陆祥与孙万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祥,孙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334号原告陆祥,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海市。被告孙万鹏,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粉、郝毛仁诉被告郭丽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原告郝毛仁对郭丽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祥对被告孙万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陆祥负担。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