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陆祥与孙万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祥,孙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334号原告陆祥,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海市。被告孙万鹏,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粉、郝毛仁诉被告郭丽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原告郝毛仁对郭丽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祥对被告孙万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陆祥负担。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