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新波、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波,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7号申请执行人:郑新波,被执行人:郭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新波与被执行人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