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4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闻鹏、方学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鹏,方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4485号之二申请人:闻鹏,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方学梅,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65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方学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方学梅向申请人闻鹏支付欠款25万元、利息595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本清息止),案件受理费2745.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7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方学梅的财产收入31672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