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恢2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与严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严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恢2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严定梅,男,55岁,汉族,洪泽县统计局公务员。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与严定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泽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严定梅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