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臧顺华、臧开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臧顺华,臧开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臧顺华,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臧开锋,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再审申请人臧顺华因与被申请人臧开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臧顺华于2017年5月10日提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臧顺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臧顺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王 朗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向 更多数据: